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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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在哲学视角下探讨立法

  论文摘要 健全的法律制度是一个现代民主国家必须具备的,立法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起着前提性的作用。严格立法程序,完善立法制度,对我国的法制现代化建设具有巨大的现实意义。立法是一个联系发展的系统过程,其发展的倾向性是由占主导地位的社会经济条件等客观因素决定的,并受到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从哲学角度看立法过程实际表现为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的相统一,经验主义和理性思维互动的一个过程,立法研究的目的就是其立法整个过程进行外在性和内在性的整体协调把握。

  论文关键词 立法 法本体 公平 正义

  法律对于一个国家的重要性毋庸赘言,在现代文明社会,法律是人们各种权益保障的最后一道安全线,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否从某种意义上说可以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政治文明化程度的标准。而仅就法律实施过程而言,立法无疑是其中最为重要、最为基础的环节。正如在洛克的《政府论》中所写的那样:“既然人们参加社会的重大目的是和平地和安全地享受他们的各种财产,而达到这个目的的重大工具和手段是那个社会所制定的法律,因此所有国家的最初的和基本的明文法就是关于立法权的建立。”立法是指国家的一个专门机关通过特定的程序,制定出代表统治阶级利益和意志,并用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一系列行为规范的活动,同时也是以成文法确立为目的的系统发展过程。立法与社会中其他因素具有紧密的联系,并在内外部条件、主客观因素的博弈中产生和发展。在其产生发展的整个过程中,主导倾向是由事物的外部条件和矛盾的客观方面等诸多因素所组成。立法的过程同时受到各种社会外部条件和主观因素的制约。社会事物的内部条件和客观因素只会产生法律发展的某种可能性。而这些所谓的可能性要想成为一种具体的法律现实,则有赖于在哲学的层面上对社会现实加以思想的引导,在技术层面辅助于相应的规则,最终达到内外部的协调统一,构建既对立又统一的社会法律关系。

  一、 哲学视角下的法与立法

  黑格尔法哲学理论的起点就是“自由意志”。黑格尔认为“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至于法的体系则是实现了的自由王国,是从精神自身产生出来的,它作为精神的第二天性构成客观精神的世界,自由即意志的根本规定。”黑格尔继而强调:“意志只有作为能思维的理智才是真实的、自由的意志。通过思维把自己作为本质来把握,从而使自己摆脱偶然而不真的东西,这种自我意志,就构成法、道德和一切伦理原则。”从黑格尔关于法哲学的理论我们可以得出:所谓社会意义上的法律就是所有自由意志的体现,也可以说,法律就是自由存在的社会理念。
  在哲学层面而言,法律无非是立法者们将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一种意志集中起来,这种意志无关阶级和地位,进而把与此意志具有特定知识的群体组合起来,利用法言法语进行总结归纳。最终使这种集体意志以系统化和规范化的形式书面表达出来,并为每一位民众所知晓。其目的在于为广大民众谋取福祉,将社会各个阶层的意志得到最大程度现实的外化。一个国家实现法治的前提就是要有一个体现最广大人民利益的法律。可以得出,在哲学层面上的立法不仅是一种世界观的客观反映,更是具有方法论意义的现实反映。从这个层面上,我们可以认为:立法就是人们自由意志现实化的一种具体表现。
  柏拉图在他的代表作《理想国》中提出:“最理想的政治就是贤人政治,柏拉图主张一个有智慧和有治国知识的哲学家当国王,而不是只靠法律来统治。”柏拉图的这种政治哲学理论显然是一种人治优于法治的思想。关于人治和法治孰优孰劣,理论界已经对此做出了断定。柏拉图的立法思想在当时是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的。但是换一种方法思考,如果立法的初衷是根据人民公正的理念制定,那就是另一种观点。但是,必须承认的是在立法过程中永远也无法把人的因素撇除掉。人的因素体现在立法程序中就具体表现为如何正确制定法律,这既包括立法者的确定,立法范围的大小,也包括立法形式立法技术等问题。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哲学观点,使立法科学化,系统化、标准化,从而为法律的实施创造坚实的基础。

  二、 立法——主观意志与客观条件的相互统一的过程

  (一)客观条件对立法的影响
  立法是主观因素和和客观因素交互作用相互博弈的系统过程。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所产生的社会、经济状况等客观因素在立法过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从法的制定来看,法律首先是社会需求的现实表现,必须以社会条件为立法基础。法律应该是体现不同社会阶层意志和利益的规范集合体,绝不是某个人独断意志的恣意横行。马克思强调:“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达法律,在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如果一个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来代表事物的本质,那么,我们应该责备他极端任性。同样,当私人想违反事物的本质任意妄为时,立法者也有权把这种情况看做是极端任性。” 所以,立法者首先应该立足于所处社会的历史阶段,充分认识到这个阶段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这个物质平台上制定法律。当然,经济条件对立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影响立法的因素绝不仅仅只有一个。社会情况的错综复杂性,决定了立法的过程是受到民族状况、科技水平、政治制度等种种因素的制约。
  (二)主观因素对立法的影响
  立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使用,满足国家和政府的统治需求,立法必须以社会的具体实际为现实基础。但是这绝不是说在立法过程中就可以忽略人的主观能动性的作用。人的主观能动性的最大特点就在于思想的创造性,社会客观条件的存在,如果缺少人们主观能动性的把控,就无法上升为社会的具体法律。立法存在的基础是客观现实,但是它要创设的各种法律又不可能是所有已存在的社会现实。必须要在政府统治的需求和阶级利益的表达中,根据实际的需要,通过立法者的实践活动,进行法律规范的创设和法律体系的构建。从哲学层面分析可以认为立法是统治阶级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有意识地所进行的法律创设活动,其根本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团结安定。

  立法活动还是立法者的一种特殊自觉活动,这种特点具体表现为统治阶层通过组织制定详尽的法律规范,来为建立满足社会民众需要和阶级利益表达的统治目的,同时也为稳定的社会统治秩序提供法律强制力支撑。立法还是统治阶级所主导的具有特定意义的政治行为,其突出的特点也必然体现出相关的现实性和导向性。任何一个立法或最高权力机关不能滥用权利,用临时的独断命令来进行立法过程,必须以成文法典的形式颁布确定有效的法律来保护民众的正当权利。

  三、对立法过程的几点哲学思考

  社会公平与程序正义是衡量法律是否适用的最高社会价值标准。哲学的终极关怀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而在现实中,健全而又体现公正理念的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稳定繁荣、人民幸福安康的重要保障。在哲学视角下审视我国的立法程序,使我国的法律彰显公平与正义理念,成为保障人民各种天赋权利的无上利器。我们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立法的首要前提是要承认矛盾的普遍性,建立健全完善的社会法律体系是处理社会各种矛盾的必要手段。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会凸显出越来越多的各种社会矛盾。随着社会变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的社会矛盾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如何缓解社会的各种矛盾,一方面,可以加强经济、行政、道德等社会手段干预和引导的力度和途径;另一方面,对于社会中经常出现的一些规律性矛盾,通过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来加以调整和规范,无疑是一种更加经济和合用的,从规范性约束和强制性引导来说,法律调节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立足社会经济现实,使制定的法律更加地切合社会发展状况,进而为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其次,坚持辩证统一的观点。也就是说在运用法律法规对社会矛盾和群体利益调节过程中寻求最实用的协调模式。我国现阶段社会和经济发展的矛盾都属于国家和人民内部的矛盾和利益冲突,实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前提下的矛盾,因此具有矛盾双方相互依存的同一性特点。这就要求我们,在运用法律法规对社会矛盾进行调整时,既不能放弃原则,无视法律的权威性。也不能主观性地对某些利益进行无端的肯定和否定,应当坚持求真务实的原则,通过利益博弈,积极寻求最符合群众利益的矛盾协调方式,在法治层面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
  最后,法律调解社会矛盾的终极目标是为了寻求解决矛盾的最优平衡点。这个平衡点的选择过程在哲学层面就是真理的不断发展过程。真理是绝对存在的,立法者必须在立法活动不断寻找最优平衡点,既要符合社会的具体发展规律,同时也要兼顾大多数人民的切身利益,从而实现公平公正的最终目的。同时,真理又是相对的,法律法规的社会公正也是具有局限性的。首先,法律仅仅是一定阶段社会关系的具体体现,具有各个时代的具体特点;其次,社会经济条件是法律建立的基础,法律不可能超脱社会经济条件的限制;最后,法律体现的是社会不同阶层的利益诉求,不可能全部满足所有阶层成员的心理预期。它只会体现最大多数人的利益;最后,现存的法律只能调整现存社会矛盾,难以阻止新的矛盾出现。
  总之,由于人类是具有自我意识和思想的高等生物。人类聚集在一起,为自己构建完善的社会秩序,使社会和自我得到更好的发展。在这个过程中,法律的制定无疑是社会安全稳定的首选。立法在受现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约的前提下,永远不能摆脱人的因素的影响。所以,我们在从人性的角度对立法进行思考的同时不能仅仅把法律当成僵化的条文,而应该把法律看做真正融于生活且具有顽强生命力的自由意志的现实存在。在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前提下,理论联系实际,不断完善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进而实现我国的法制现代化。
  我们国家的现代化建设需要法制的现代化,只有完善立法程序,科学立法。建立公正而合理的法律规范体系,才能为我们的经济建设、人民生活提供安定有序的环境。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观点,一切从我们现代化建设的实际出发,从人的内心自由意志到人的自由意志现实性的外化,用理性与思辨的态度指导我们的立法实践,用公正与效率之间寻求法律的平衡点。从人的角度不断地在立法层面对法律进行审视,尽量避免大量对人性伤害的“恶法”出现,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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